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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0/8/18 16:45: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印发的《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中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名单交付学生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依照《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新生入学报到管理办法》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由学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招生办审查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体检和治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七条  新生入伍当兵者,在服役期间可按国家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需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由县级征兵办负责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我院学生处,由我院学籍科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寄送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份。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我院新生入学期间,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也不具有在校生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在各自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要及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并交纳学费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事先向其所在院系请假,并以学生请假的信函及证明等原件作为缓期注册的依据,报学生处审核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请假手续,必须于开学后一周内履行完毕。

第十三条  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暂不能交纳费用、无法注册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核实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逾期两周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的,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自动退学、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二)未缴学费且未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规定注册时间的学生;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学生。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注册。

(一)拟作留级、退学处理的学生;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未办理完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

(四)每学期开学时,因特殊原因请假,没有到校的学生:

1.本人患病,不能按期报到(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直系亲属病危、病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

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

第十六条  注册时,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所在院系,由各院系统一组织注册,并将学生的注册情况及本学院请假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一并送交学生处学籍科。

第十七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应交清学费及其它应交费用,注册时须出具缴费收据。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暂不能交纳有关费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逾期两周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注册后,由学生处学籍科汇总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对未如期报到及注册的学生,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九条  入学电子注册。

(一)入学电子注册是对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入学电子注册对象是指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经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予以正式录取并经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新生。

(二)新生入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上公布的学院年度录取名单。

(三)新生报到后,学院按国家、省市及学院的相关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按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注册数据中予以标注。

(四)学院各院系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宣传、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在新生报到、学生档案审核等环节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按规定处理。

(五)学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

(一)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是学生完成学业获得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在进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时,应当认真核对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系所函、班号、录取类型、学制、层次(本科、专科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等)、入学日期、预计毕业日期等学籍信息。      

(二)各院系在每学年学籍注册前,认真组织核对每位在校生的学籍状态、学籍基本信息。对学籍状态、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汇总上报并办理相关学籍异动程序。

(三)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四)学生在校期间,在填写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办理学生证等证件时,所填个人信息必须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第四章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专科各专业学制为3年,不分专业为2年,五年一贯制专科为5年,学生修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应征入伍时间)。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专科为5年。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实训等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一)考核成绩在60分(百分制)及以上者方为合格。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三)学生应当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合格成绩,否则不能毕业。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它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关系为:≥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形式与要求。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机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方案,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可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教学实习、专业实训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业评价。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综合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内容包括平时实践考核、出勤情况、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小论文、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等。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

(二)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原则上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60%。

(三)特殊课程根据其特点(如实践性较强或进行教学改革的需要等),若需调整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讨论通过,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四)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根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参见《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须由学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和上课方式,并由体育教学部报教务处备案;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确实不能参加任何体育活动的,可申请办理体育课程免修手续。

第二十九条  缓考。

(一)期末考试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本次考试前申请缓考:

1.学院因公派遣参加活动而与考试时间冲突者。

2.因病卧床不起或住院者。

3.因其他原因(如直系亲属发生意外等)而不能参加考试者。

(二)缓考申请程序:

1.由本人填写《缓考申请表》交辅导员。

2.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属院系。

3.院系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后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4.将缓考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5.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正常补考,其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参加毕业前补考。

(四)未参加正常考核且未办理缓考的学生,以旷考处理。

第三十条  补考。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补考。补考每学期安排一次(包括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缓考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缓考。

(二)学生补考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三)补考工作的全过程,从试卷的命题、印刷(复印)、校对、分发到监考、评卷,均按统考要求进行。

(四)凡有资格参加补考的学生,应按补考规定的时间、考场,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考试证、身份证等)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补考,按自动放弃当次补考机会处理。

(五)补考时间:每学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六)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含平时成绩,补考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可随下一届学生再次补考。

(七)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期末考试违纪作弊和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成绩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等成效折算为创新创业课程成绩,载入创新创业档案,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依照《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成绩转换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课程考核成绩,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量化积分实施方案》和《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办法》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得获取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已经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给予撤销、收回、公告无效等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处根据转专业审批表报教育厅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平台进行转专业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层次与录取专业层次不同、转入专业批次与录取专业批次不同。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本专业录取艺术类型的专业。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对口招生批次录取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在违纪处分期内的学生。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及专业设置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的。

(五)高职高专单独考试招生、对口升学等批次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九条  转学具体程序依照《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招生办公室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创业的,经学院批准,专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且具有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经校医核实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

(二)因自主创业不在校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持相关证件及休学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核,领取休学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手续后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证件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审核,领取复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校医核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学生复学时,按照其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及学籍。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重新参加高考,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在一学年内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4门,但未达到7门课程的,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八条  在一学年内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7门,或者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0门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九条  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五十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留级后该课程允许免考。

第五十一条  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留级的当年,按照其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校期间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课程数达到或超过15门的,予以退学。

(三)留级期间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两周内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需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经院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由院系将退学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且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再次考入我院,原来所修课程学分,经新录取专业所在院系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不属于留级范围的,取消毕业资格,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可跟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毕业补考。课程全部通过后可获得毕业资格,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申请毕业资格再次考核的机会只有一次,逾期未申请毕业资格考核或考核仍不及格的,按结业处理。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再次考入我院,原来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经新录取专业所在院系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院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并保留学业成绩;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公告证书无效,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

(一)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二)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在校生数据一致。

(三)每年7月1日前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四)学历证书注册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一)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由教育部指定机构完成。

(二)教育部指定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校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不进行照片翻拍。

(三)因学生个人原因未采集图像信息而影响学历证书领取,由学生自己负责。

(四)学籍、学历查询、电子图像信息核对、学历在线认证等网址:http://www.chsi.com.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0年8月修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