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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 发布日期:2024/1/4 16:25:41 )
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前身是河南省旅游局、旅游协会于1996年创办的河南旅游专修学院,2000年创办河南省旅游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005年规范为河南省旅游中等专业学校,2005年改制为民办学校,2011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置为全国统招的民办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简称:郑商旅院;英文名称:Zhe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Commerce&Tourism;简称:zzvcct。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须水工贸园(建设西路347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全日制专科层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中职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郑州嵩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教育厅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学规模核定。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以旅游和商贸为专业特色,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体。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强化商贸类、旅游类特色骨干专业建设,加强人工智能类、机电类、建筑类等主要专业建设,各类专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动态调整专业设置,不断优化专业结构。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强能,日新月异”。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为白色马超云雀图案。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整体为圆形,中心位置为地球仪,其左右和下方由象征和平的橄榄枝托举,中间有马超云雀的图案,下方书本图案上标有学院英文缩写字母: ZZVCCT;地球仪上方标有“1996”数字,表示学校自1996年创建,以上内容由圆形图形作为底衬;圆形图形周围使用学校汉字、英文全称环绕;外围使用0.8mm圆形线条进行整体包裹。
    第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十三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6日为校庆日。
    第十四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zzvcct.edu.cn。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依规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
    (二)推荐校长人选。
    (三)参与学校重大改革决策。
    (四)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五)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
    (六)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自主管理。
    (七)依据学校设置标准,提供达到国家标准的办学条件。
    (八)依据学校建设和教育教学需要,提供办学经费保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九)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及学校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权。
    (二)行使办学自主权。
    (三)依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设置、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招生方案、录取标准及程序,调节招生计划;开展教育教学。
    (四)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定,为董事会拟定工资和福利分配方案。
    (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落实各项教育教学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等各项基本职能。
    (七)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八)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董事会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董事会保障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教育教学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高职教学经验。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委书记、校长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大会推选。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聘任和解聘校长。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通过召开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主持学校董事会全面工作,主管学校人事、财务、资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学校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各一人。监事长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董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学校财务工作。
    (三)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依法依规聘任,向审批机关报备。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管理保护学校资产。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规范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依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周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召开校长办公会、周工作例会履行校长职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实现对学校的管理。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者委托副校长决定召开并主持。周工作例会原则上由校办主任主持。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 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的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限五年。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校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会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建立健全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
第五章 内部机构与群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教学机构,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二级管理制度。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简称院部)等作为办学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本着“做精机关、做实学院”的原则,建设精简高效机关,做实做强二级学院,逐步实现由“校办院”转向“院办校”。
    第三十八条  院部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本部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部长是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专业、课程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院部党政干部由校党委、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聘任。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二)负责审议科研方案、计划,科研立项评审、优秀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负责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四)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学术人才评审等重大事项中进行学术评议。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教学指导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把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对学校教学工作全局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指导。
    (二)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等重要教学环节进行咨询、评价、监督和指导。
    (三)对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开展研讨,对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评审和检查,并督促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实施。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指导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依法依规与其他单位合作办学,设立产业学院,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和学校的声音及主张。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座谈会等,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诉制度,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师德师风。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惩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履行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履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聘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受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坚持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思想政治品德和行为规范。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执行学校的升、留级管理制度。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参与劳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学费等事业收入、合法经营收入、财政专项拨付、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费用。努力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行业企业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为学校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接收的资助和捐赠,依照《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协议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性质: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经济核算。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建立学校产权制度,保障财产独立。学校财产与举办人财产分离。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依法依规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会计核算,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同意后予以聘任,按照要求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有关备案。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发生,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的。
    (三)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终止。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并经学校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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