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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 发布日期:2023/8/10 16:09:27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设立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或评定:
1.审议学校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审议、论证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
3.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评审、鉴定并推荐院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及奖励;
5.审议学校有关科研成果的异议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6.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7.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8.参与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工作;
9.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10.审议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
11.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6.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委员名单经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推选委员由院(部)推荐,直聘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
3.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政治思想好,学术造诣深,办事作风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组成。
4.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问题涉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其所在院(部)另行补选。对直聘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主任委员决定并可另行补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专项决议咨询,可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按专业大类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可参照本章程制定分学科学术委员会章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